1948年12月9日,巴黎联合国大会会场内,来自世界各国的代表们肃然起立,表决通过了一部注定载入人类文明史的国际公约——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》。会场外的欧洲大陆尚未从二战创伤中完全苏醒,纳粹集中营的惨痛记忆仍如阴云笼罩。这部公约的诞生,标志着国际社会首次以法律形式宣布:任何意图消灭某一民族、人种、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,都是对全人类的犯罪。
这一历史性时刻的背后,站着一位波兰籍犹太法学家拉斐尔·莱姆金。正是他在1944年首次提出“genocide”(种族灭绝)一词,将希腊语“genos”(种族)与拉丁语“cide”(杀戮)结合,为人类历史上最黑暗的暴行命名。莱姆金的家族有49名成员死于犹太屠杀,他终其一生推动国际社会立法惩治这一罪行。1945年纽伦堡审判中,纳粹高官首次以“反人类罪”被起诉,但莱姆金疾呼:“需要更精准的法律之网,兜住所有形式的群体灭绝!” 三年后,他的理想终成现实。
公约第二条以冷峻的法律语言划定红线:杀害团体成员、强制绝育、强迫转移儿童等五种行为,只要具备灭绝特定群体的特定意图,即构成种族灭绝罪。为堵住漏洞,公约还将预谋、煽动、共谋种族灭绝同样列为犯罪,并明确规定“统治者、公务员或私人”均需担责。然而法律的诞生从未能自动终结悲剧。公约生效后,世界仍发生了多起暴行,例如1995年在前南斯拉夫斯雷布雷尼察,数千名穆斯林在屠杀中遇害,这些事件不断拷问着国际社会的执行力。
展开剩余50%而在公约诞生之初便埋下最大讽刺的,是巴勒斯坦土地上的持久创伤。1948年,当各国代表在巴黎签署公约时,数十万巴勒斯坦人正因战争流离失所。此后的七十多年里,被占领土上的冲突循环往复。2023年10月加沙地带爆发新一轮冲突后,联合国报告指出该地区面临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,大量平民流离失所,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。南非向国际法院提起的诉讼中,指控某些行为可能符合公约定义的“使群体处于毁灭性生存状况”。
法律与现实的撕裂同样体现在大国的双重标准上。美国虽于1988年批准公约,但其历史上对印第安人的政策——如1830年《印第安人迁移法案》导致“血泪之路”上数万人死亡,19世纪寄宿学校强制同化原住民儿童——被学者指出符合公约中“文化灭绝”特征。2022年中国外交部发布的报告更直接指控美国对印第安人实施种族灭绝。而中国在1983年加入公约时,则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对第九条(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)提出保留。
今天,当加沙的废墟上飘荡着幸存者的哀歌,当刚果(金)的部族冲突中儿童被迫扛起武器,人类或许更应重温莱姆金的警告:“种族灭绝不是一夜发生,它是一步步推进的,需要提前干预。”公约第8条赋予缔约国提请联合国采取行动的权力,但政治博弈常使干预迟来。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,而执行终究依赖人类集体的道德勇气。这部诞生于二战废墟上的公约,与其说是终结罪恶的句点,不如说是照亮黑暗的永恒火炬——它提醒我们,警惕仇恨言论的蔓延,拒绝将任何群体污名化,因为每一次沉默,都可能是在为下一场悲剧铺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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